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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游艺娱乐场所涉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作者:海口市综治办 文章来源:海口市综治办2011-03-07
为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坚决打击和预防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游艺娱乐场所规范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游艺娱乐场所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和安全经营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艺娱乐场所中的游戏设施设备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不得擅自增加和更换审批时通过的机种、机型或电路板;场所内的标志、操作方法说明和游艺内容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设施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进口,并经文化部审查通过的产品。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及损坏的(不能开机接受检查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进行有奖活动的,奖品应当健康有益,奖品的最高值不得超过500元。变更奖品的应当根据文化、公安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奖品目录备案。违者,由公安机关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对需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公安部门将通报文化、工商部门,由文化、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游艺娱乐场所游艺每单次消费金额不得超过4元,消费者每人每天用于游艺的消费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四)营业期间,游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五)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六)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七)游艺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
(八)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案,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二、经文化、工商部门审批,取得营业执照的游艺娱乐场所要按规定向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备案。凡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补办备案手续。凡未向公安机关备案而继续经营的场所,一经发现,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游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游艺机型或数量,以及游艺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从即日起,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查处的游艺娱乐场所,由文化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投资人或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游艺娱乐场所或担任游艺娱乐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自被吊销或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游艺娱乐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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