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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意见
作者:海口市综治办    文章来源:海口市综治办2010-07-23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提出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把这项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的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精神,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有效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关注民生,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预警在前、调解优先,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坚持党政主导、部门协作配合,整合资源和力量;坚持重在基层、依靠群众,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重点,从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入手,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努力使纠纷早解决、矛盾不上交,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认真抓好源头预防和排查预警工作
    积极推动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市、县、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织领导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推动各部门注重源头治理,督促有关方面组织好公开听证、公示(公告)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防止和减少因决策失误引发矛盾纠纷。各级综治部门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制定客观、公正的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推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矛盾纠纷的大排查工作,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组)为主进行日常排查活动,以党政主管部门为主开展行业、系统的排查,重点是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行业和群体。乡镇(街道)每半月、县(市、区)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排查;针对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带倾向性的矛盾纠纷及时开展专项排查;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依靠群防群治力量,发挥各方积极性,建立信息员队伍,使排查工作制度化、长效化。通过工作例会、干部下访、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群众评议会、网络舆情、公布联系电话、发放宣传册、设立矛盾纠纷排查提示栏等方式,畅通社情民意渠道,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群众身边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涉及民生类、经济社会发展类、历史遗留类的矛盾纠纷,以及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的矛盾纠纷。
    进一步完善台账管理、报告制度。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逐级认真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定专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信息报送工作,对中央或省(区、市)综治委统一部署或指定的信息情况要按时报送;乡镇(街道)把排查出来的所有矛盾纠纷按时报送党委、政府及县级综治部门,县级以上综治部门把本级协调解决或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综治部门。对重大矛盾纠纷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市、县、乡三级实行“零报告”制度。
    进一步完善受理分流、首问责任、挂牌督办、领导干部包案制度。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对本级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下级上报需要协调化解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汇总、梳理,区分矛盾纠纷的类别和性质,明确办理责任主体,提出调处建议,做好受理反馈,通过发出通知书等形式,将调处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当事人首次找到调解工作窗口或矛盾纠纷调解一旦落实到某一责任主体,责任人或单位不得推诿敷衍、拒绝受理,要登记在案,及时了解情况,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答复口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问题,并跟踪到底。市、县、乡三级对重大矛盾纠纷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领导、责任人、调处单位、调处方案和调处时限,依法调处,防止反复,一包到底。
    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平台系统,努力实现工作部署、统计信息、预警预防、排查登记、调处流转等程序的联网联动、规范管理。各级排查调处组织领导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综合研判,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采取召开工作例会、情况通报会商等方式,及时通报、交流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处工作情况,特别是检查了解矛盾纠纷调处的跟踪反馈情况,准确把握本地矛盾纠纷态势,防止已化解的矛盾纠纷出现反复,及时总结工作规律,找出薄弱环节,研究提出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防止新的矛盾纠纷产生的意见建议,提出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对策意见,提交党委政府研究决策。
    三、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县、乡大调解运行工作机制。由综治部门统筹协调,县(市、区)整合政法、综治、信访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调解资源和力量,建立矛盾纠纷联排联调的大调解工作平台。通过工作平台,督促有关部门重点做好需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的联调工作;组织检查、督导各部门、各单位、驻地大型企业及乡镇(街道)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综治部门组织协调,通过综治工作中心讲行,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依托综治工作室或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做好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通过工作平台,加强县、乡、村之间的沟通联系,形成上下贯通、条块结合的调处联动工作格局,形成排查调处组织领导和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在调解、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联动机制。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 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落实登记、交办、承办、销案各个衔接环节,进行检查督办和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利用工作平台,推动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相对集中、多发领域的专业调解组织,吸收人民调解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等第三方参与调处,积极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调处工作,并制定相关意见或办法,提高专业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促进纠纷和解,降低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成本。
    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调联动的衔接机制。在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常见性、多发性传统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在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首选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通过教育疏导,使群众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对属于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要发挥工作优势,及时参与疏导化解,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积极主动介入调解工作,充分履行行政职能,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用人民调解方式未能解决的矛盾纠纷,引导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业调解活动进行调解;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矛盾纠纷,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功,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推动人民法院(庭)按照“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做好司法调解工作。教育引导当事人到驻法院(庭)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或由法官出面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再由人民法院(庭)依法立案审理;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制定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的工作程序,大力推进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等多种调解工作方式。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开展调解或促进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努力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方之间宽容谅解的氛围,使被害方因犯罪所受到的伤害降至最低。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自愿申请确认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法津规定的,依法予以确认和支持,探索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实现各种调解效力的有效衔接。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党政“一把手”工程,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工作体制机制优势,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推动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把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身上。党政主要领导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动手包案解决,定期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落实专门办公场所和设施,充实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力量,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各地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救助制度,采取政府、社会或民间互助等方式,落实困难群体生活保障,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各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做好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加大排查调处组织网络和队伍建设力度。在村组(社区)、企(事)业单位建立以驻地民警、基层干部等为骨干的专兼职排查力量,充分发挥综治特派员、综治协管员、综治信息员、治安中心户长、治安志愿者及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等各种群防群治队伍的作用。加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发展壮大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队伍;发挥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参与调解工作的作用。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班,组织“以案代训”、“观摩调解”等活动,利用网络教育,加强调解队伍的岗位培训及日常管理,落实各级各部门培训责任,规范针对各种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加大督查考评和责任奖惩力度。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跟踪督办工作,加强对县(市、区)、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平台的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加大责任书执行力度,把构建大排查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督导,严格落实责任奖惩。对矛盾纠纷排查及时,调处得力的要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排查不深入,调处不力,或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和问题隐瞒不报,在源头上制造矛盾纠纷,推诿扯皮,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直至一票否决。特别是要在乡镇(街道),建立并实施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矛盾纠纷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查明原因,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积极与有关新闻单位建立联系,有计划地确定各个工作阶段的宣传重点,关注舆情,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切实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宣传力度。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宣传调解工作的作用和效果,引导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积极推动排查调处工作体系建设;让群众了解掌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广泛动员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发挥新闻媒体关注民生、疏导民意、舆论监督的桥梁作用来化解矛盾纠纷,在全社会营造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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