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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海口市综治办    文章来源:海口市综治办2010-07-25
    根据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关于转发中央综治办<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琼综治办〔2010〕43号)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实际,为做好下一步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明确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矛盾纠纷增多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加,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市仍处在刑事犯罪高发、社会矛盾凸显、对敌斗争复杂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于改革攻坚进一步触及深层次矛盾,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和贫富悬殊逐步加大,城镇化带来的冲击进一步显现,农村征地和城镇拆迁数量增大,城镇就业压力加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到位,公众的民主参与意识普遍增强,产生社会矛盾的途径不断增多,加之一些地方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不及时、不到位,致使大量的矛盾积聚。这些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进一步增加了社会稳定形势的复杂性,加大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难度。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工作,我们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关注民生,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预警在前、调解优先,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坚持党政主导、部门协作配合,整合资源和力量;坚持重在基层、依靠群众,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区、镇(街道)为重点,从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入手,积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努力使纠纷早解决,矛盾不上交,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坚持“五个到位” (即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切实解决到位;对群众不合理的诉求要解释对话到位;对无理取闹的骨干分子要打击处理到位;对确有困难的群众要帮助扶贫到位;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要宣传教育到位)原则,增强大调解大排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解决问题中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在解释对话中消除误解增进和谐,在依法打击处理中体现社会公平公正,在帮困扶贫中密切党群关系。
    二、认真抓好源头预防和排查预警工作,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只有信息灵,情况明,见事早,反应快,才能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因此,要高度重视抓好源头预防和排查预警工作,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建立起多层次、灵敏高效的源头预防和排查预警工作制度。
    进一步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要按照市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机制的意见》(海办发〔2009〕18号)的要求,积极推动地方重大决策、重点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做好听证、论证,作出评估预测,实行分级风险调控,确保重大决策、重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安全性,从源头上规避、预防、降低、控制和应对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及时预警各种不稳定苗头,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各级综治部门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制定客观、公正的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推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各级综治、维稳部门要认真组织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矛盾纠纷的大排查工作,坚持定期排查和滚动排查相结合,集中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排查掌握各类矛盾纠纷。镇(街道)每半月、区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排查;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针对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带倾向性的矛盾纠纷及时开展专项排查;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行业和群体开展日常排查。要进一步拓宽矛盾纠纷信息收集、社情民意反映渠道,通过工作例会、干部下访、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群众评议会、网络舆情、公布联系电话、发放宣传册、设立矛盾纠纷排查提示栏等方式,依靠群防群治力量,发挥综治维稳信息员作用,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群众身边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涉及民生类、经济社会发展类、历史遗留类的矛盾纠纷,以及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的矛盾纠纷。
    进一步完善台账管理、报告制度。各区、各镇(街)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海口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系统设定的表格内容,逐级认真登记录入,建立电子台账。各级综治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信息报送工作,各镇(街)综治办每半月向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综治办报送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区综治办每月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综治办报送月排查情况;市综治办每月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综治办报送月排查情况。对重大矛盾纠纷和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的信息要及时报告,杜绝迟报、漏报、隐瞒不报,防止信息渠道梗阻而影响对解决问题解决和稳控。
    进一步完善受理分流、首问责任、挂牌督办、领导干部包案制度。各级综治、维稳部门对本级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下级上报需要协调化解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汇总、梳理,区分矛盾纠纷的类别和性质,明确办理责任主体,提出调处建议,做好受理反馈,通过发出通知书等形式,将调处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当事人首次找到调解工作窗口或矛盾纠纷调解一旦落实到某一责任主体,责任人或单位不得推诿敷衍、拒绝受理,要登记在案,及时了解情况,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答复口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问题,并跟踪到底。市、区、镇(街道)三级对重大矛盾纠纷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领导、责任人、调处单位、调处方案和调处时限,依法调处,防止反复,一包到底。
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制度。要有效利用我市综治信息局域网中的矛盾纠纷信息系统,实现工作部署、信息统计、预警预防、排查登记、调处流转等程序的联网联动、规范管理。一是健全信息收集制度。充分发挥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作用,组织警力深入社区、农村进行调研,广辟信息情报渠道,建立起互相协助、互通情况、覆盖面广、触觉灵敏的信息网络,形成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信息反馈制度和信息预测研究制度,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矛盾纠纷。要根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形势需要,建立专门的情报信息队伍,强化情报基础工作,建立情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各类预警性信息,提高防控工作水平。要在出租车行业、旅游业和特种行业中物建特情耳目,努力收集深层次、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靠近群众、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收集本辖区、本单位的社情动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充分调动基层治保、调解组织人员的积极性,及时了解和掌握一些深层次和群众较关心而又敏感的问题。二是建立情报信息的研判机制。从社会上收集的各种社情动态,必须通过情报研究工作,对各类社会治安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具体分析,判断出哪些因素对社会稳定构成危害,及时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各级排查调处组织领导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综合研判,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采取召开工作例会、情况通报会商等方式,及时通报、交流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处工作情况,特别是检查了解矛盾纠纷调处的跟踪反馈情况,准确把握本地矛盾纠纷态势,防止已化解的矛盾纠纷出现反复,及时总结工作规律,找出薄弱环节,研究提出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防止新的矛盾纠纷产生的意见建议,提出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对策意见,提交党委政府研究决策。
    三、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体制机制
进一步加强市、区、镇(街)、村(居)“四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建设,健全完善镇(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村(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站,按照“五个统一”工作机制,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排查、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调处,形成矛盾纠纷联排联调的大调解工作平台,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规范有效的化解,杜绝“诉求无门,上访没人,有关部门绕着走”现象,实现“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对重大矛盾纠纷,坚持实行“五个一”工作机制,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挂牌督办解决。
    推动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相对集中、多发领域的专业调解组织,吸收人民调解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等第三方参与调处,积极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调处工作,并制定相关意见或办法,提高专业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促进纠纷和解,降低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成本。   
    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调联动的衔接机制。在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常见性、多发性传统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在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首选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通过教育疏导,使群众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对属于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要发挥工作优势,及时参与疏导化解,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积极主动介入调解工作,充分履行行政职能,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用人民调解方式未能解决的矛盾纠纷,引导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业调解活动进行调解;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矛盾纠纷,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总结推广秀英区永兴法庭建立三级调解网络经验,推动人民法院(庭)按照“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做好司法调解工作,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制定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的工作程序,大力推进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等多种调解工作方式。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推行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建立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和情节较轻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形成当事人之间的宽容谅解,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自愿申请确认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法津规定的,依法予以确认和支持,探索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实现各种调解效力的有效衔接。
    四、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责任制,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只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才能从根本上形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强大阵势,才能积极预防和处理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党政“一把手”工程。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工作体制机制优势,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推动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把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身上。党政主要领导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动手包案解决,定期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推动落实专门办公场所和设施,充实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力量,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强“舍得花钱买平安”的意识。要推动各地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救助制度,采取政府、社会或民间互助等方式,落实困难群体生活保障,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各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做好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加大排查调处组织网络和队伍建设力度。在村组(社区)、企(事)业单位建立以驻地民警、基层干部等为骨干的专兼职排查力量,充分发挥综治特派员、综治协管员、综治信息员、治安中心户长、治安志愿者及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等各种群防群治队伍的作用。加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发展壮大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队伍;发挥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参与调解工作的作用。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班,组织“以案代训”、“观摩调解”等活动,利用网络教育,加强调解队伍的岗位培训及日常管理,落实各级各部门培训责任,规范针对各种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加大督查考评和责任奖惩力度。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明确“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领导和各相关部门责任。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绩效与干部政绩考核挂钩制度。把化解矛盾纠纷的成效作为党政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任务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察或专项检查。各级综治部门具体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跟踪督办工作,加强对区、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平台的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加大责任书执行力度,把构建大排查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督导,严格落实责任奖惩。对矛盾纠纷排查及时,调处得力的要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排查不深入,调处不力,或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和问题隐瞒不报,在源头上制造矛盾纠纷,推诿扯皮,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直至一票否决。特别是要在镇(街道),建立并实施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矛盾纠纷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查明原因,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综治部门要积极与有关新闻单位建立联系,有计划地确定各个工作阶段的宣传重点,关注舆情,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切实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宣传力度。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宣传调解工作的作用和效果,引导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积极推动排查调处工作体系建设;让群众了解掌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广泛动员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发挥新闻媒体关注民生、疏导民意、舆论监督的桥梁作用来化解矛盾纠纷,在全社会营造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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