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将于2011年1月实施的法律被认为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对此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就公众关注的热点和这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目前各地在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多种方式,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除了人民调解之外,我国还有行政、司法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这次人民调解法制定过程中,充分总结了几种解决方式之间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对它们的相互衔接进行了程序性规定。
首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就是在法院立案之前或公安机关行政裁决之前,认为有些案件是可以不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的,通过引导到人民调解来解决这些矛盾。其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四,规定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调解协议书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保障能够及时地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记者: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近年来,各地探索建立了一些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使调解组织形式有了新的发展。人民调解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包括:一是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更好地适应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目前全国82.4万个人民调解组织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67.4万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7.9万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2万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2万个。
记者:人民调解法是怎样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的?
答: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第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这些规定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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