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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综治委《关于转发中央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情况的报告
作者:海口市综治办    文章来源:海口市综治办2011-07-04

省综治办:

现将我市贯彻落实省综治委《关于转发中央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综治委[2011]30号)文件精神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及时部署抓落实。收到琼综治委[2011]30号文件后,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行动迅速,按照文件的要求自上而下,层层传达部署。市综治办按照领导的指示及时向各区、市综治委各成员单位转发了省综治委《关于转发中央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提出具体的贯彻要求,迅速进行了部署。要求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切实按照省、市的要求,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办工作,不断完善大调解各种工作机制,以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心为依托,进一步健全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平台,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按照琼综治委[2011]30号文件要求,把大调解工作抓好落实。

二、认真组织学习传达文件精神。为了深入领会贯彻琼综治委[2011]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中央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思想认识,616日下午,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冯少雄同志组织市综治办全体同志,认真学习了琼综治委[2011]30号文件精神,针对中央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21项内容,逐条的认真学习、研究和分析,并就如何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努力使纠纷早解决、矛盾不上交、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从而使大家充分认识了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各区、市综治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也分别组织学习传达了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

三、认真研究制定贯彻意见。为了把中央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到实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从源头上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市综治办和市法制局着手共同研究制定,拟由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着力从以下七个方面就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有力的保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按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目标,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解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过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建成覆盖镇(街)、村(居)和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的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全面覆盖,在全市逐步建立和完善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政府法制、信访部门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三)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组织保障体系。《意见》从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区、镇(街)、村(居)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平台;加强“大调解”队伍建设;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明确“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等六个方面为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组织保障体系提供有力保证。

(四)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意见》提出了以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或由行政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矛盾纠纷的转调、转办、交办,以及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联合调解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五)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机制。《意见》着重从鼓励和支持行政调解工作、健全司法机关诉前劝导、诉中委托行政机关调解或邀请行政机关参与司法调解程序、完善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和着力做好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等方面抓好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六)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机制。通过实现诉前劝导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与执行和解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七)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的配套衔接保障机制。为了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确保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的配套衔接保障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二是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四是健全和完善突出信访维稳问题排查和挂牌督办机制;五是健全“大调解”工作信息通报和信息化工作机制;六是健全司法机关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指导机制;七是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八是健全“大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

下一步,我市将加强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重点加强对区、镇(街道)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的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把大调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

特此报告

 

 

海口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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