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法制副校长管理考核工作,发挥法制副校长职能作用,促进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在各学校得到落实,促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制副校长是指兼职法制副校长,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全市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配备法制副校长。 第三条 法制副校长的管理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综治办统一协调,区教育行政部门主抓,区司法部门配合,学校及法制副校长所在部门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法制副校长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法制副校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 (二)有从事政法工作二年以上的经历;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调解矛盾、处置突发事件; (四)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 法制副校长的选聘
第五条 法制副校长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中选聘。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综治办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任职条件推荐法制副校长人选,会同同级教育部门进行审核,确定人选后,由学校聘任。 (一)法制副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二)法制副校长任期内工作变动或原任人选不适合从事此项工作,应进行调整。
第四章 法制副校长的职责
第七条 参与制订学校年度法制教育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根据治安形势变化,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 第八条 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无毒校园等活动。指导、协助学校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要协调学校、家长、社区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 第九条 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及时向当地综治办报告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第十条 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协助学校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 第十三条 按照学校所在地镇、街道综治委、办的工作要求,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第五章 法制副校长的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法制副校长的日常管理,制定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表彰制度和法制教育研讨会制度,组织对法制副校长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综治、教育、公安等各相关部门组织法制副校长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法制副校长搞好学校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对法制副校长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政法各部门要支持本单位派出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督促他们定期到学校开展工作。如遇人员变动,要及时提供新人选。要根据教育部门和学校所在地镇、街道综治委、办反馈的情况,将法制副校长履行工作职责的现实表现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作为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聘任学校要指定专人配合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共同实施法制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镇(街道)综治委、办负责对法制副校长工作的日常指导,有关会议要邀请法制副校长参加。定期了解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并向派出单位反馈。
第六章 法制副校长的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参与学校制定年度法制教育规划,每学期上法制课不少2次(10分); (二)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所在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10分,当年学校被评为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先进单位的加1分、评为无毒校园先进单位的加1分); (三)建立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帮教档案,签订帮教协议,教育转化率达90%以上(10分); (四)对学校及周边治安动态掌握清楚,每年向当地综治办报告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不少于2条,并积极参与整治活动(10分); (五)积极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得到及时查处(8分); (六)及时发现掌握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处理率100%(8分); (七)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学生法制教育率达100%(8分); (八)指导学校建立校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构,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8分); (九)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健全完善(8分); (十)每年年底主动向所在学校上级主管机关书面报告当年履职情况(10分); (十一)较好地完成学校所在地镇、街道综治委、办的工作要求,学校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10分)。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称职(75-89分)、基本称职(60-74分)和不称职(59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 考核的方法。按属地管理原则,每年12月份由各区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司法、综治等部门对全市各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报告市综治、教育、司法部门,并通报法制副校长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法制副校长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制副校长职务、级别、以及法制副校长奖励、解聘的依据。 (一)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评定为“优秀”的法制副校长,由市综治、教育、司法部门联合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向派出单位建议在晋职、晋级、评优受奖时优先考虑; (二)对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法制副校长,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门培训班进行培训提高; (三)对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法制副校长,聘用学校应予以解聘并向派出单位通报解聘原由; (四)对法制副校长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将进行分值折算计入派出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考核总成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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