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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情报信息通报制度
作者:海口市综治办 文章来源:海口市综治办2011-03-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禁赌工作力度,净化社会风气,建立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着相互配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公安、纪检监察、文体、工商、交通、旅游、通信、金融及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建立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信息通报制度,努力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禁赌工作局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赌博活动,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应予以打击处理。
第四条 公安、纪检监察、文体、工商、交通、旅游、通信、金融及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打击赌博活动。
第五条 公安、纪检监察、文体、工商、交通、旅游、通信、金融及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等相关单位要确定一个具体负责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赌博情报信息通报及联系沟通工作。
第六条 对涉赌情报信息的通报应当客观、准确、及时。
第七条 赌博信息通报的具体内容包括:涉赌信息的来源、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线索核查情况;案件办理结果等。
第八条 涉赌信息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通报,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公安部门接到纪检监察、文体、工商、交通、旅游、通信、金融及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通报或移交的涉赌线索后,要尽快进行核查,依法予以打击,并将办理情况及时进行反馈。公安部门应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禁赌工作联席会,研究禁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适时部署开展我省禁赌专项行动。
公安部门直接查办的赌博案件涉及文体、工商等部门审批的经营的场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发现、查处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彩票市场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赌博活动线索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并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收集相关证据,依法打击。
第十一条 文体部门在对电子游戏、网吧、歌舞厅等场所日常管理以及体育彩票发行等工作中发现的赌博活动线索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部收集相关证据,依法打击。对从事赌博活动的经营场所要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在对福利彩票发行监管中发现的赌博活动线索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收集相关证据,依法打击。
第十三条 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等工作中发现赌博活动的线索,要及时给公安部门通报,并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打击,同时,对从事赌博活动的企业及个体经营户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自觉抵制赌博活动,注意收集以旅游为名组织我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以及旅游景点招揽游客赌博的线索,及时通报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打击行动。
第十五条 交通部门要发动司乘人员积极举报旅客、游客等参与赌博活动的线索,及时通报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部门发现的涉赌可疑账户以及可疑资金流向,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进行沟通,并加强监控,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冻结涉赌账户资金。
第十七条 通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管理的优势,及时将网上赌博线索通报公安部门,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网上取证、封堵赌博网站。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赌博活动的线索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收集相关证据,依法打击。
第十九条 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赌博活动的线索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收集相关证据,依法打击。同时,根据各自职责对相关场所及责任人员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对举报赌博活动的有功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不认真落实赌博信息通报制度,贻误战机或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为赌博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1年3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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