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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责任制季度考核办法
作者:海口市综治办    文章来源:海口市综治办2011-03-23
    根据2011年海南省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为加强我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充分发挥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落实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铁路沿线治安秩序稳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责任范围
     各市县、铁路公安警务区管内铁路沿线及站场周边,南、北港港区、港池及港区周边。
     二、考核对象
     1.铁路沿线市县、农垦总局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办公室主任;
     2.海口铁路公安处及所属的治安支队、保安公司、沿线铁路派出所主要负责人。
     三、考核工作组织
     省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省综治办、省护路办、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海口铁路公安处分管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组成,省护路办负责具体日常考核工作。
     四、考核工作目标
     1.深入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扎实有效。市县(区)、乡镇、村委会及辖区村民逐级签订爱路护路责任书,与沿线耕牛户、废品收购店主、“五残”人员监护人、中小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2.积极推进“平安铁路示范市县、乡镇、村庄”创建活动,努力做到:不发生爆炸、破坏铁路的恶性案件和涉路重大治安事件、重大火灾和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因治安问题导致的铁路行车重大事故、不发生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专职护路队员(民兵)执勤时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拆盗铁路设施设备、牲畜挡道、石击列车、轨面置放障碍物等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案件明显减少;同比明显减少,杜绝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涉路矛盾纠纷,杜绝冲击铁路、拦车断道、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等群体性事件,经集中整治重大治安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得到彻底解决。
     3.千方百计积极协调化解影响和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矛盾纠纷,坚决杜绝群体性冲击铁路事件,促进路地关系和谐。
     4.加强铁路防护栅栏、通讯器材的保护,积极排查铁路沿线治安问题,准确掌握铁路沿线治安动向,及时整治铁路沿线治安重点区段。
     5.开展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环境整治和绿化带保护活动,确保安全保护区内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无取土、挖沙、挖沟行为,无采空作业,无堆放、悬挂物品等现象,无烧荒、放养牲畜、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无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及构筑物、毁损铁路沿线防护林带的行为。
     6.专职护路联防队员(民兵)严格执行勤务制度,执勤时无违反规定,无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巡防制度落实到位,高速铁路无任何闲杂人员在护栏内。
     五、考核奖励方法
     1.每季度进行一次护路联防工作责任考核奖励。
     2.考核对象每季度末填报《海南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责任制季度考核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月、6月、9月、12月)的26日前送交省护路办。如逾期不报送考核表者,视为放弃当季度的考核奖励。
     3.省护路办在收到各市县的考核表后,要抓紧汇总,并提出考核奖励建议意见,报省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审批。
     六、考核奖励标准
     对全面实现考核工作目标的考核对象,按每季度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考核办法
     (一)管辖区段发生下列事件,取消本季度考核奖励资格:
     1.在高速铁路两侧300米范围内升放气球、风筝,损坏防护栅栏等造成铁路交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上事故,或者造成铁路交通一般C类以上、较大以下事故。
   2.高速铁路运行期间,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内发现有人员在护栏内。
   3.发生爆炸、拆卸铁路设施设备、轨面置放障碍物等危行案(事)件,造成铁路交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上事故,或者造成铁路交通一般C类以上、较大以下事故。
     4.发生铁路交通牲畜挡道事故,造成铁路交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或造成铁路交通一般C类以上、较大以下事故。
     5.发生铁路交通路外伤亡事故,造成铁路交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或造成铁路交通一般C类以上、较大以下事故。
     6.由于私设道口或非法穿越未拆除,发生机动车、非机动车与列车相撞,造成铁路交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或者造成铁路交通一般C类以上、较大以下事故。
     7.发生群体性卧轨拦车,冲击铁路,哄抢闹事等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管辖区段发生下列事件,每发生一起扣发50元,直到扣完当季度考核奖金。
     1.管辖区段发生牲畜挡道被撞,未构成铁路交通一般C类以上事故。
     2.管辖区段(包括站场和专用线)发生路外伤亡,未构成铁路交通一般C类以上事故。
     3.管辖区段发生车辆肇事,未构成铁路交通一般C类以上事故。
     4.破坏铁路设施、拆盗铁路器材、割盗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及摆放障碍、击打列车、损坏接触网等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案(事)件,未构成铁路交通一般C类以上事故。
     5.冲击铁路、拦车断道、哄抢闹事等群体性事件未造成后果,非正常集体上访。
     6.未按时保质完成省护路办及省综合治理工作涉及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各项专项行动或活动。
     7.专职护路联防队员执勤时违反规定或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高速铁路区段除以上考核外,发生下列事件的加重考核。
     1.在高速铁路两侧300米范围内升放气球、风筝,损坏防护栅栏等影响铁路行车但未造成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发海口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保安公司负责人各50元,扣发辖区沿线铁路派出所负责人各100元。
     2.高速铁路区间发生石击列车等影响铁路行车但未造成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发海口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保安公司负责人各50元,扣发辖区沿线派出所负责人各100元。
     八、各市县、农垦总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办法。切实加强本管辖内铁路沿线乡镇、农场及铁路沿线2.5公里内村庄的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落实乡镇、农场及村委会领导对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奖励。
     九、本考核办法由省护路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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